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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对有错,任
0用户支持该评论任何人都有对有错,任何公司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感到费解的是陈书宇同学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基于败诉的原因,到处发贴,这个倒也没什么,问题是为什么他从来不公布自己的姓名陈书宇呢?公布别人的真实姓名倒是挺积极的,如果陈书宇自己是对的,他为什么担心公布自己的名字呢?身正不怕影斜,我建议陈书宇在发表自己BLO...(查看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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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面试过一次,不知道面试的人是不是你们所说的周姓项目经理。
那态度就像别人欠他一千万一样,感觉好像TMD别人都是小学生,他是高材生一样,真想扁他一顿,MD!
长的那么丑,整一个驴脸,竟然还那么能装B,哪个公司有这种经理,倒闭是早晚的事!
那态度就像别人欠他一千万一样,感觉好像TMD别人都是小学生,他是高材生一样,真想扁他一顿,MD!
长的那么丑,整一个驴脸,竟然还那么能装B,哪个公司有这种经理,倒闭是早晚的事!
任何人都有对有错,任何公司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感到费解的是陈书宇同学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基于败诉的原因,到处发贴,这个倒也没什么,问题是为什么他从来不公布自己的姓名陈书宇呢?公布别人的真实姓名倒是挺积极的,如果陈书宇自己是对的,他为什么担心公布自己的名字呢?身正不怕影斜,我建议陈书宇在发表自己BLOG的时候,或者在各大论坛讲自己和2个曾经任职过的公司(上一个公司为华泛信息)打官司的情况的时候,请注上自己的真实姓名“陈书宇”。
东望软件案续:神秘女子出庭作证 岗位后勤月薪疑超两万
核心提示:神秘女人高青成为上海第一起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案的焦点,却不知其真正面目。11月6日的庭审中,高青终于与一男子共同出场为东望软件作证,从中得到的关键信息包括她的岗位是后勤,她已经进入公司八年多,她的个人信用卡额度为贰万等。随后的辩论中,原告同被告代理人发生争吵,代理审判员张依琳宣布休庭,以后将择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主要情节回顾:东望软件非法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的劳动争议,普陀区劳动仲裁于6月26日立案,9月底作出裁决,耗时三个月。仲裁员陆伟伟采纳的关键证据就是神秘女子高青制作的考勤表,东望软件代理人潘某说高青是股东兼任人事主管,奇怪的是,劳动者称不认识这个女人,更没有同她打过任何交道。
在10月21日开庭中,潘某使用高青个人信用卡的订票和付款记录来证明原告陈平(化名)的机票是公司所付,指出高青是东望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据东望软件一个不愿透漏姓名的员工讲,该女人同总经理法国人黄柴(化名)为同居关系,同公司实际老板周年(化名)的关系也很密切,可能拥有公司股份,但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
在普陀区法院第一次开庭交换证据时,原告拿出法国威立雅项目的会议记录、系统文档和相关邮件来证明此期间工作的内容以及工作时间。然而,东望的代理律师潘守平认为公司的工作内容不是本案相关的,员工必须考勤就可以,原告所做的威立雅水务(Veolia Water)项目同东望软件无关,为原告私人行为。并指出,原告的职位是项目经理,在东望软件的项目中不需要做会议记录,也不需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设计,但未提及原告应该做什么工作,只说是原告只要考勤打卡,被告就足额发工资。
原告再次对被告出示的考勤卡提出笔迹鉴定的要求后,被告律师潘某承认卡上原告的签名由他人所写,强调东望软件所有的考勤都不是本人签名。在要求出示考勤上其他人考勤卡的问题上,潘某称东望软件每个月末都会销毁员工上个月的考勤,不作保留。
被告东望软件称原告要求报销的机票和香港交通费用都已经由公司支付。后说,机场大巴和机场快线的车票是原告自己游玩的费用,同公司无关。后来,潘某拿出神秘女子高青的携程网订票记录和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称东望软件的费用是从高青的个人户头支付的。现在高青的职位是东望软件的财务负责释为何高青在做考勤记录时候的职务是股东兼任人事主管。原告指出被告的证据本身存在很多疑点,例如:三个人到香港出差,即使高青的账单是真的,上面也只有二张机票的支付记录,那么第三张机票是谁付的呢?
庭审纪实 波澜再起:
被告律师潘某向法庭提供三张手写的连号发票,称此是电子客票的发票。原告认为该发票不真实,民航总局规定所有电子客票的发票均为专用打印发票,上面有民航总局发票专用章,而且有统一的发票序列号可以网上查询真伪。被告发票明显是伪造或者变造。另外,既然是高青小姐个人支付的机票款,为何发票的抬头是东望软件公司?还有,发票开出的日期为4月6日,早于信用卡账单上的机票付款日期4月7日。同时,发票上注明“发票同机票一同入账才可以报销”,说明该发票为传统纸质机票所用,机票在什么地方呢?
本次开庭,东望软件带来两名证人,包括关键的神秘女子高青,同来的还有一男性员工吴鹏。同时引出的一个疑点就是高青小姐自称2000年进入东望软件,无上海户口,信用卡的额度居然为二万。据银行业内人士介绍,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月薪当在信用额度以上。后勤工作的高青有如此高的工资,令人颇为不解。
结果,当庭质证更添几分迷雾,代理审判员张小姐告诉证人有权拒绝原告的提问,后来引起原告同被告代理人的争吵,以至于休庭。下一期报道为您带来东望软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的详细情节。
欢迎关注劳动者权益,欢迎评论转载。
东望软件 黄为桥 高青 神秘女子 劳动争议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欺诈
::::::以上为2009-01-28 17:11:02所发::::::
2 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时间自相矛盾
2.1 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与被告公告的时间矛盾
被告自己提供的邮寄通知证据,上面的邮戳显示邮寄时间为4月30日,原告5月2日收到,被告5月3日得到邮寄回执。
被告拿出的所谓公告上的时间是4月28日,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时间,更无法推翻邮局的邮戳时间纪录。在第二次开庭,原告问被告代理人潘守平是否在4月28日亲眼见到公告,他不敢回答说见到,而是说他不知道。
因此,被告提供的公告的时间存在伪造的问题。
2.2 被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与其提供的公告内容矛盾
劳动仲裁的笔录(法院已经调取)证明:被告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并未说公告解除,而是说采用邮寄通知的,原告也认同收到该通知。
邮寄的通知中,解除合同的原因说原告不能符合被告公司的要求,并且这些是被告的总经理黄为桥手写。公告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原告旷工,伪造报销凭证,是打印后加盖公章。
从仲裁的第一次笔录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代理黄为桥同谢海华一直试图证明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认为试用期的标准可以任意确定。黄为桥还在论证关于项目经理的标准很难在合同中界定。在论证失败后,他们才拿出伪造的考勤来说原告旷工,说原告在4月只工作了三天。在仲裁第二次开庭,被告雇佣的潘守平才拿出公告来作为证据。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满足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与旷工解除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原因,根本不可以同时使用。
2.3 被告的公告相关证据本身自相矛盾
公告上说原告伪造报销凭证,但是被告拿出的只是其已经认可的一张三百多元的报销凭证,对此并无争议。由于被告公司的报销是推迟一个月的,当时机票的报销尚未提交,何来伪造之说呢?被告无法对此举证,恰恰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涉嫌诽谤。
被告提供的公告为20080428-3号,说明4月28日还有1号和2号公告,但是被告的公告栏照片只有一份公告。
这些矛盾说明一个事实:所谓公告解除合同的说法是被告及其雇佣的代理人潘守平制造出来的伪证。法律上,民事案件伪造证据不构成犯罪这一漏洞被潘守平等充分利用来伪造证据,而不用担心后果。
核心提示:神秘女人高青成为上海第一起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案的焦点,却不知其真正面目。11月6日的庭审中,高青终于与一男子共同出场为东望软件作证,从中得到的关键信息包括她的岗位是后勤,她已经进入公司八年多,她的个人信用卡额度为贰万等。随后的辩论中,原告同被告代理人发生争吵,代理审判员张依琳宣布休庭,以后将择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主要情节回顾:东望软件非法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的劳动争议,普陀区劳动仲裁于6月26日立案,9月底作出裁决,耗时三个月。仲裁员陆伟伟采纳的关键证据就是神秘女子高青制作的考勤表,东望软件代理人潘某说高青是股东兼任人事主管,奇怪的是,劳动者称不认识这个女人,更没有同她打过任何交道。
在10月21日开庭中,潘某使用高青个人信用卡的订票和付款记录来证明原告陈平(化名)的机票是公司所付,指出高青是东望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据东望软件一个不愿透漏姓名的员工讲,该女人同总经理法国人黄柴(化名)为同居关系,同公司实际老板周年(化名)的关系也很密切,可能拥有公司股份,但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
在普陀区法院第一次开庭交换证据时,原告拿出法国威立雅项目的会议记录、系统文档和相关邮件来证明此期间工作的内容以及工作时间。然而,东望的代理律师潘守平认为公司的工作内容不是本案相关的,员工必须考勤就可以,原告所做的威立雅水务(Veolia Water)项目同东望软件无关,为原告私人行为。并指出,原告的职位是项目经理,在东望软件的项目中不需要做会议记录,也不需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设计,但未提及原告应该做什么工作,只说是原告只要考勤打卡,被告就足额发工资。
原告再次对被告出示的考勤卡提出笔迹鉴定的要求后,被告律师潘某承认卡上原告的签名由他人所写,强调东望软件所有的考勤都不是本人签名。在要求出示考勤上其他人考勤卡的问题上,潘某称东望软件每个月末都会销毁员工上个月的考勤,不作保留。
被告东望软件称原告要求报销的机票和香港交通费用都已经由公司支付。后说,机场大巴和机场快线的车票是原告自己游玩的费用,同公司无关。后来,潘某拿出神秘女子高青的携程网订票记录和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称东望软件的费用是从高青的个人户头支付的。现在高青的职位是东望软件的财务负责释为何高青在做考勤记录时候的职务是股东兼任人事主管。原告指出被告的证据本身存在很多疑点,例如:三个人到香港出差,即使高青的账单是真的,上面也只有二张机票的支付记录,那么第三张机票是谁付的呢?
庭审纪实 波澜再起:
被告律师潘某向法庭提供三张手写的连号发票,称此是电子客票的发票。原告认为该发票不真实,民航总局规定所有电子客票的发票均为专用打印发票,上面有民航总局发票专用章,而且有统一的发票序列号可以网上查询真伪。被告发票明显是伪造或者变造。另外,既然是高青小姐个人支付的机票款,为何发票的抬头是东望软件公司?还有,发票开出的日期为4月6日,早于信用卡账单上的机票付款日期4月7日。同时,发票上注明“发票同机票一同入账才可以报销”,说明该发票为传统纸质机票所用,机票在什么地方呢?
本次开庭,东望软件带来两名证人,包括关键的神秘女子高青,同来的还有一男性员工吴鹏。同时引出的一个疑点就是高青小姐自称2000年进入东望软件,无上海户口,信用卡的额度居然为二万。据银行业内人士介绍,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月薪当在信用额度以上。后勤工作的高青有如此高的工资,令人颇为不解。
结果,当庭质证更添几分迷雾,代理审判员张小姐告诉证人有权拒绝原告的提问,后来引起原告同被告代理人的争吵,以至于休庭。下一期报道为您带来东望软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的详细情节。
欢迎关注劳动者权益,欢迎评论转载。
东望软件 黄为桥 高青 神秘女子 劳动争议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欺诈
::::::以上为2009-01-28 17:11:02所发::::::
2 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时间自相矛盾
2.1 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与被告公告的时间矛盾
被告自己提供的邮寄通知证据,上面的邮戳显示邮寄时间为4月30日,原告5月2日收到,被告5月3日得到邮寄回执。
被告拿出的所谓公告上的时间是4月28日,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时间,更无法推翻邮局的邮戳时间纪录。在第二次开庭,原告问被告代理人潘守平是否在4月28日亲眼见到公告,他不敢回答说见到,而是说他不知道。
因此,被告提供的公告的时间存在伪造的问题。
2.2 被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与其提供的公告内容矛盾
劳动仲裁的笔录(法院已经调取)证明:被告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并未说公告解除,而是说采用邮寄通知的,原告也认同收到该通知。
邮寄的通知中,解除合同的原因说原告不能符合被告公司的要求,并且这些是被告的总经理黄为桥手写。公告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原告旷工,伪造报销凭证,是打印后加盖公章。
从仲裁的第一次笔录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代理黄为桥同谢海华一直试图证明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认为试用期的标准可以任意确定。黄为桥还在论证关于项目经理的标准很难在合同中界定。在论证失败后,他们才拿出伪造的考勤来说原告旷工,说原告在4月只工作了三天。在仲裁第二次开庭,被告雇佣的潘守平才拿出公告来作为证据。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满足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与旷工解除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原因,根本不可以同时使用。
2.3 被告的公告相关证据本身自相矛盾
公告上说原告伪造报销凭证,但是被告拿出的只是其已经认可的一张三百多元的报销凭证,对此并无争议。由于被告公司的报销是推迟一个月的,当时机票的报销尚未提交,何来伪造之说呢?被告无法对此举证,恰恰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涉嫌诽谤。
被告提供的公告为20080428-3号,说明4月28日还有1号和2号公告,但是被告的公告栏照片只有一份公告。
这些矛盾说明一个事实:所谓公告解除合同的说法是被告及其雇佣的代理人潘守平制造出来的伪证。法律上,民事案件伪造证据不构成犯罪这一漏洞被潘守平等充分利用来伪造证据,而不用担心后果。
东望软件案(六):考勤相关证据涉嫌伪造
核心提示:本文发表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的相关资料,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1 被告考勤相关证据均为伪造和变造
1.1 被告在考勤卡上伪造原告的签名,原告要求做笔迹鉴定后,被告才承认签名是他人所写
被告辩称其规定由他人代写原告签名合法,这个理由是荒谬的。即使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上,也没有关于被告指定某人代替员工签名有效的规定和告知。退一步讲,即便原告授权某人代替原告,也只能签他自己的名字,加上原告的授权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有权指定他人代替原告签名合法,那么被告直接代替原告写工资收条和辞职报告,不就更加省事了,从此再无劳动争议。
1.2 被告提供的所谓考勤卡和考勤表自相矛盾,伪造痕迹明显
被告承认原告9日乘17:10的航班到香港出差,下午与同事一起从公司出发,考勤卡上没有9日的打卡记录。
原告提供的项目会议记录和电子邮件显示,4月1日-2日同客户进行项目会议,其中1日在公司,考勤卡上没有打卡记录。
考勤卡上4月23日的考勤打到背面,没有4月7日的打卡,但考勤表上却有4月7日的记录。
考勤表上,在原告上面一行的宋某,居然有4月31日的出勤记录。
考勤表上有人事部负责人一栏,却没有负责人的签名。
1.3 被告提供的考勤卡和考勤表都是孤证,无其他证据支持
审判员在第一次开庭时要求被告提供公司其他员工的考勤以及原告2月和3月的考勤,被告一直不能提供。第二次出庭的证人高青和吴鹏也都没有提供考勤。被告说每个月都会专门销毁考勤记录,只留下原告4月的考勤来进行诉讼,这样可以知道,被告考勤卡和考勤表的真实性明显是有问题的。
1.4 被告的考勤钟和考勤卡照片不能证明考勤记录的真实性。
被告有考勤钟和考勤卡的所有权,完全可以制作任何考勤卡和记录。就像被告可以用公章来随便盖一样。只有原告本人的签名才能确定考勤的真实性。
1.5 被告所谓旷工的说法同原告证据、常理以及项目的状态矛盾
按照被告的说法,原告在进入4月以后突然一直旷工,直到4月10日到香港开项目会议。对此,原告已经提供项目文档、项目会议记录和项目进行状态报告进行反驳。
如果原告一直旷工,那么肯定去做自己的事情,被告的威利雅水务项目不可能正常进行,被告也不可能安排原告去香港参加会议,否则就无法解释,也同常理违背。
核心提示:本文发表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的相关资料,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1 被告考勤相关证据均为伪造和变造
1.1 被告在考勤卡上伪造原告的签名,原告要求做笔迹鉴定后,被告才承认签名是他人所写
被告辩称其规定由他人代写原告签名合法,这个理由是荒谬的。即使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上,也没有关于被告指定某人代替员工签名有效的规定和告知。退一步讲,即便原告授权某人代替原告,也只能签他自己的名字,加上原告的授权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有权指定他人代替原告签名合法,那么被告直接代替原告写工资收条和辞职报告,不就更加省事了,从此再无劳动争议。
1.2 被告提供的所谓考勤卡和考勤表自相矛盾,伪造痕迹明显
被告承认原告9日乘17:10的航班到香港出差,下午与同事一起从公司出发,考勤卡上没有9日的打卡记录。
原告提供的项目会议记录和电子邮件显示,4月1日-2日同客户进行项目会议,其中1日在公司,考勤卡上没有打卡记录。
考勤卡上4月23日的考勤打到背面,没有4月7日的打卡,但考勤表上却有4月7日的记录。
考勤表上,在原告上面一行的宋某,居然有4月31日的出勤记录。
考勤表上有人事部负责人一栏,却没有负责人的签名。
1.3 被告提供的考勤卡和考勤表都是孤证,无其他证据支持
审判员在第一次开庭时要求被告提供公司其他员工的考勤以及原告2月和3月的考勤,被告一直不能提供。第二次出庭的证人高青和吴鹏也都没有提供考勤。被告说每个月都会专门销毁考勤记录,只留下原告4月的考勤来进行诉讼,这样可以知道,被告考勤卡和考勤表的真实性明显是有问题的。
1.4 被告的考勤钟和考勤卡照片不能证明考勤记录的真实性。
被告有考勤钟和考勤卡的所有权,完全可以制作任何考勤卡和记录。就像被告可以用公章来随便盖一样。只有原告本人的签名才能确定考勤的真实性。
1.5 被告所谓旷工的说法同原告证据、常理以及项目的状态矛盾
按照被告的说法,原告在进入4月以后突然一直旷工,直到4月10日到香港开项目会议。对此,原告已经提供项目文档、项目会议记录和项目进行状态报告进行反驳。
如果原告一直旷工,那么肯定去做自己的事情,被告的威利雅水务项目不可能正常进行,被告也不可能安排原告去香港参加会议,否则就无法解释,也同常理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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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喜欢忽悠人。还装b要外语。迟早关门。